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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,有时候会出现见证人一角色,承担中间人见证的作用,有时候会在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上也署上自己的名字,但这一行为可能引发不同的法律效果:
1、如果已明确在自己名字前面注明是见证人的身份,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,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。
2、如果是在借款人后面紧接着署名,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也是借款人,如被认定为借款人,则需要共同还款。
3、如果在借条上空白处署名同时又有其他证据共同证明是担保人身份,则需要承担担保人的责任。
实践中存在出具借条极不规范的情况,有时候想要担保人对借款承担担保责任,但只是让其也在借条上签了个名字,而未注明担保人身份,这种情况下如果想要法院判决其承担担保责任,就需要提供其他佐证证据:
一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且其未否认的;
二、通过观察担保人签字落款的时间,一般见证人都是即时见证款项的出借,签字日期应和借款人签字日期一致,如担保人是后续签字确认担保的,则可以通过时间差来证明其非见证人而是担保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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